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铊中毒 (别名: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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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医指南
挂号科室: 内科,消化内科,急诊科,中毒科
发病部位: 全身
多发人群: 成年人
治疗方法: 药物治疗,支持性治疗
是否传染: 无传染性
是否遗传: 无遗传几率
相关症状:
相关疾病: 中毒性弱视,中毒性眩晕,镉中毒,钡中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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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简介 病因病理 病状体征 检查化验 鉴别诊断 并发症 治疗用药 预防保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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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急性中毒  

根据确切的职业接触史,典型的临床表现以及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,并排除吉兰-巴雷综合征、血卟啉病、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;血铊和尿铊明显增高,可作为急性铊中毒的重要参考指标。病情可分为四级:  

1、接触反应:接触后出现头晕、头痛、乏力、恶心、呕吐、腹痛、咽部烧灼感等症状,尿铊含量增高,但无明显体征者;此期表现尚未被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。  

2、轻度中毒:在上述表现基础上出现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:①四肢远端(特别是下肢)麻木、痛觉过敏,痛觉、触觉减退或跟腱反射减弱;②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。  

3、重度中毒:上述症状加重,并具备下列一项表现者:①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精神病;②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,或多发性脑神经损害;③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;④伴有明显心、肝或肾损害。  

新修订的标准拟将明显脱发和指(趾)甲出现米氏纹列为轻度中毒表现之一。增加中度中毒一级,此级以周围神经症状达肘、膝以上、出现脏器急性损伤、或轻度中毒性脑病或精神病、或脑神经损害为主要诊断要点;重度中毒则以明显肌力减退运动功能障碍、或出现中-重度中毒性脑病或精神病、或明显器官功能衰竭为诊断依据。  

二、慢性中毒  

根据长期从事铊作业的职业史,具有神经系统损害、脱发、尿铊持续偏高等临床表现,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,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可作出诊断。也将病情分为三级:  

1、观察对象具有以下一项临床表现者:①出现全身乏力、下肢无力、四肢发麻等症状;②神经-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神经源性损害而无周围神经损害典型症状及体征;③尿铊增高。但观察对象尚未被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。  

2、慢性轻度中毒具有下列一项临床表现者:①跟、足底痛觉过敏,下肢对称性袜套样痛觉、触觉或音又震动觉障碍;②跟腱反射减弱;或上述表现轻微,但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;③视神经病或视网膜病;④脱发。  

3、慢性重度中毒具有下列一项临床表现者:①四肢远端感觉障碍、跟腱反射消失,伴四肢肌力明显减退,影响运动功能;或四肢肌力明显减退,影响运动功能;或四肢远端肌肉萎缩;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,伴神经传导速度明显减慢或诱发电位明显降低;②视神经萎缩;③中毒性脑病;④中毒性精神病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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