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糖尿病合并妊娠
1、妊娠前已确诊为糖尿病患者。
2、妊娠前未进行过血糖检查但存在糖尿病高危因素者,如肥胖、一级亲属患2型糖尿病、GDM史或大于胎龄儿分娩史、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及妊娠早期空腹尿糖反复阳性,首次产前检查时应明确是否存在妊娠前糖尿病,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应诊断为糖尿病合并妊娠。
(1)空腹血糖大于等于7.0mmol/L。
(2)糖化血红蛋白部大于等于6.5%。
(3)伴有典型的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症状,同时任意血糖大于等于11.1mmol/L。
如果没有明确的高血糖症状,任意血糖大于等于11.1mmol/L需要次日复测上述(1)或者(2)确诊。不建议孕早期常规葡萄糖耐量试验(OGTT)检查。
二、妊娠期糖尿病
1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,在妊娠24〜28周及以后,应对所有尚未被诊断为糖尿病的孕妇,进行75gOGTT。
OGTT的方法:OGTT前1日晚餐后禁食至少8小时至次日晨(最迟不超过上午9时),OGTT试验前连续3日正常体力活动、正常饮食,即每日进食碳水化合物不少于150g,检查期间静坐、禁烟。检查时,5分钟内口服含75g葡萄糖的液体300ml,分别抽取服糖前、服糖后1小时、2小时的静脉血(从开始饮用葡萄糖水计算时间),放入含有氟化钠的试管中釆用葡萄糖氧化酶法测定血浆葡萄糖水平。
75gOGTT的诊断标准:空腹及服糖后1、2小时的血糖值分别为5.lmmol/L、10.0mmol/L、8.5mmol/L。任何一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。
2、医疗资源缺乏地区,建议妊娠24-28周首先检查FPG。FPG大于等于5.1mmol/L,可以直接诊断为GDM,不必再做75gOGTT。
3、孕妇具有GDM髙危因素,首次OGTT正常者,必要时在妊娠晚期重复OGTT。
未定期孕期检査者,如果首次就诊时间在妊娠28周以后,建议初次就诊时进行75gOGTT或FPG检查。
GDM的高危因素:
(1)孕妇因素:年龄N35岁、妊娠前超重或肥胖、糖耐量异常史、多囊卵巢综合征。
(2)家族史:糖尿病家族史。
(3)妊娠分娩史:不明原因的死胎、死产、流产史、巨大儿分娩史、胎儿畸形和羊水过多史、GDM史。
(4)本次妊娠因素:妊娠期发现胎儿大于孕周、羊水过多;反复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者。